繁體中文简体中文
 
當前位置:首頁 > 會務動態 >> 詳細內容

本會代表到房屋局就房地產中介業務法討論--內容摘自房屋局新聞稿

時間:2013-06-26 17:20:52

 

於2013年7月1日之前已達成的房地產中介協議仍然有效    

 


房屋局與六個房地產商會代表舉行會議

因應業界對簽訂房地產中介合同之訴求,房屋局經綜合分析,於2013年7月1日之前已達成的房地產中介協議仍然有效,但目前持有有效准照的房地產中介人必須於7月1日至7月11日期間前往俾利喇街望賢樓地下之辦事處向房屋局提交所有於2013年7月1日前已訂立的房地產中介協議清單。為了保障合同雙方的權利或義務,房屋局呼籲所有的房地產中介人及消費者應儘快於法律生效起6個月內與對方以書面方式重新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目的是讓業界朝向更專業,及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於2013年7月1日起僅持有有效准照之房地產中介人及經紀才能從事相關業務;而在2013年7月1日起向客戶提供房地產中介業務的服務前須先與客戶簽訂房地產中介合同。

房屋局日前分別與6個房地產商會舉行會議,期間業界反映未及於2013年7月1日前向所有客戶簽訂房地產中介合同,擔心屆時無法營業。房屋局經綜合分析,於2013年7月1日之前已達成的房地產中介協議仍然有效,即有業主委託中介人將其不動產放售/租,或客戶委託中介人尋找不動產以購買或租賃等,不論有關的協議是以任何形成達成,如口頭或書面方式。

但目前持有有效的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的房地產中介人必須於7月1日至7月11日辦公時間內前往俾利喇街望賢樓地下之辦事處向房屋局提交所有於2013年7月1日前已訂立的房地產中介協議清單,主要內容需載有客戶名稱、擬促成的法律行為(出售、購買、租賃等)、不動產的識別資料(地址、類型、用途)、協議訂立日期。房地產中介人提供的資料均屬實無訛,並清楚知道倘作虛假或所遞交之文件為偽造,將負上倘有之民事或刑事責任。

房屋局重申根據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19條的規定,於2013年7月1日後所訂立的房地產中介合同須以書面的方式訂立。同時,就2013年7月1日之前已訂立的口頭方式的房地產中介協議,為了保障合同雙方的權利或義務,房屋局呼籲所有的房地產中介人及消費者應儘快於法律生效起6個月內與對方以書面方式重新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

就上述安排,房屋局於今(24)日再次與6個房地產商會舉行會議並作介紹,包括澳門房地產聯合商會、澳門地產業總商會、澳門建築置業商會、澳門地產發展商會、世界不動產聯盟中國澳門分會及澳門地產專業發展商會。

房地產經紀臨時准照及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申請期限至6月底,由於6月29、30日為星期六、日,故6月28日為申請最後一個政府辦公日,房屋局呼籲有意申請有關臨時准照者須留意截止日期,盡快遞交申請,申請時應謹慎填妥申請表格及交齊各項所需之文件,而於房屋局網頁上亦上載了申請所需文件之資料及填寫表格之範本供參考,而遞交申請表可前往位於青洲之房屋局辦理。

節錄自澳門房屋局2013/6/25

返回首頁 返回首頁
 
澳門房地產相關
本會刊物
相關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