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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法案加深及解釋會

時間:2012-08-02 00:00:00

 

 
澳門房地產聯合商會
舉行《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法案文本加深及解讀會
本會為提高會員及房地產業界對《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法案的關注及加深對部分條文的了解,於2012年8月2日假座會址舉行座談會。座談由本會學術部副部長吳家裔主講,以立法會網上公佈的法案最初文本為據,針對會員、業界普遍關心的內容進行闡釋。與會者包括會長吳在權,副會長黃樹森、吳健國,理事長黃志鈞,監事長趙康池,常務副理事長黃紹基,理監事、會員及業界等逾百多位出席。

會上,吳家裔闡釋了法案文本中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必備牌照及分類、從業要件、監管制度及罰則需知、牌照中止或註銷的要件及效果、過渡性規定等,同時分享了法案文本加深及解讀的必要性及意義、澳門房地產中介業務納入為“專業”類別的效果、法案中的補充法規及主管當局的指引等。同時,會長吳在權呼籲會員及業界積極關心、注意該法案草案的內容、立法進展情況,冀望業界對自身權益保障、相關配套機制以及責任體系等表達意見、提出建議。吳在權進一步指出,若法案獲立法會通過,將即時通告會員、業界,並召開解釋會,協助會員、業界等進一步了解該法案,以利遵守及避免誤墮灰色地帶。
與會者關注的方面包括:(一)、三年過渡期中培訓課程開班數量,是否能完全配合現時房地產經紀的需求?(二)、如客戶未有按照預約合同訂明支付佣金,中介人必須通過法律程序進行追討,但現時法律程序判決、執行的時間冗長。(三)、建議強制填寫“放盤委託協議書”、“睇樓紙”等文件,並向市民加強宣傳、教育,且由行政當局提供“買賣合約”、“租賃合約”及“樓花預約買賣合約”等各合約範本。(四)、房地產中介人或房地產經紀若被判違規,宜設置上訴機制,且應邀請業界專業人仕參與組成上訴委員會。(五)、監管當局的權力不宜過大,建議監管當局須於案件進入立案程序後,方可要求中介人在指定日期內提供相關的指定文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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