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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法案座談會

時間:2012-07-14 15:12:11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法案經於2011年2月28日在立法會一般性討論及通過,現已接近細則性表決階段。基於該法案與房地產業界息息相關,澳門房地產聯合商會本著「按照“一國兩制”方針,貫徹落實“基本法”、堅持愛祖國、愛澳門,維護同業權益、提高專業水準、促進團結,積極推動房地產業的發展及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安定繁榮作出貢獻」的宗旨,日前於會址舉行座談會。座談會由理事長黃志鈞主持,與會者包括該會會長吳在權、副會長李廣鴻、吳健國,常務副理事長黃紹基,以及中原地產、港置地產、新城地產等逾百多名房地產業界及房商會會員出席,認真、深入探討,集思廣益,收集、整理意見後,將以書面形式送呈立法會及法務局、勞工事務局、房屋局等相關行政部門參考,以利法案之制定。


         理事長黃志鈞指出,該會一直密切關注與房地產業界相關的法制建設,並適時發表意見及建議,尤以《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法案最為關心,早在2008年1月底,當局推出《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律制度》諮詢文本後,就成立專案工作小組,認真跟進。該會認同該法案實施後,有助澳門房地產業健康發展,保障業界及消費者權益,更能改善房地產中介人的專業水平,配合社會發展的需要。多年來,已先後多次就該法案拜訪相關行政部門及遞交意見,去年更與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開會,代表業界發聲,反映意見。時距一年多後,媒體報導,法案文本三度更改,部分條文變動較大,令人憂慮影響法案的可操作性。


        會上,與會者就法案相關內容踴躍發言,關注的問題大致包括有關從業員的順利過渡、業界權益保障、相關配套機制以及責任體系等四個範疇。具體疑問及意見包括:(一)、三年過渡期中培訓課程開班數量,是否能完全配合現時房地產經紀的需求?(二)、過往曾修讀相關的房地產經紀課程,需否重新報讀行政當局所舉辦的課程?(三)、如果房地產中介人或房地產經紀被註銷牌照,會否設置註銷期限,期限屆滿後,可否向主管實體再申請恢復牌照? (四)、罰則有分屬“民事”、“行政”或“刑事”,如果屬民事責任,會否考慮加入“保險制度”?

 

        總結與會者發言,具體的建議則包括:(一)、房地產中介人或房地產經紀所須繳納的牌照稅不宜過高。(二)、建議強制填寫“放盤委託協議書”、“睇樓紙”等文件,為使格式化有關“買賣合約”、“租賃合約”及“樓花預約買賣合約”等各合約內容,應由行政當局推出合約範本。(三)、宜設立房地產經紀收取之佣金下限,若屬買賣,交易雙方應各付成交價1%,以預防惡性競爭的情況而作規範。(四)、有關凶宅及物業有否僭建,房地產經紀無渠道查詢。但出現問題時,每每要求房地產經紀負責,權利與義務未能得到平衡。法案實施後,建議完善資訊平台建設,讓房地產經紀於互聯網上查詢如業權責任、標的物的財務狀況、是否已出售或登記、凶宅以及物業圖則等情況,並須遵守保密義務。(五)、應清晰負責監管的部門實體及有關違規具體情況,以利業界遵守及避免誤墮灰色地帶。(六)、有關違規的罰則應清楚列明,可參考鄰近地區經驗,如香港按違規情況輕重科處罰款,更嚴重違規者可被科處更重責任。(七)、房地產中介人或房地產經紀若被判違規,宜設置上訴機制,且上訴委員組成應邀請業界專業人仕參與。(八)、房地產中介人轄下的房地產經紀違規時,房地產中介人可能一併被科處關閉營業場所及禁止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附加處罰,對同一房地產中介人轄下其他守法的房地產經紀實有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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