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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聯合商會一行訪羅立文 就政府施政提出九點建議-內容摘自華僑報2015年3月15日

時間:2015-03-16 15: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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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門房地產聯合商會由會長吳在權率領該會理監事代表一行十一人,日前拜訪運輸工務司羅立文司長。雙方就房地產業的現況及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等進行討論,交換意見。會上,氣氛和諧融洽,出席之商會代表還包括常務副會長李廣志、副會長:黃樹森、李廣鴻、吳健國、關偉霖、理事長黃志鈞、常務副理事長黃紹基、副理事長石寶德、資訊部部長黃國基及辦公室主任蘇慧玲。

會長吳在權反映,商會作為社會一份子,創會以來一直本著愛國愛澳、支持特區政府、與社會各界一道共建共榮的宗旨。羅立文司長表示,特區政府願意抱持開放態度,廣納各界意見,凝聚社會共識。冀望商會往後能繼續發揮橋樑作用,積極建言獻策。

會上,商會特提出一些意見與建議,供特區政府參考決策。

一、出台長遠人口政策,明晰城市發展前景

澳門未來房屋政策,必須立足於城市整體發展與規劃,而人口政策是其中的一個核心。當局應有科學、前瞻的規劃,透過出台人口政策,使需求更加明晰,從需求決定供給、供需決定價格的規律去考察。前瞻的人口政策有助為完善房屋政策提供參考,尤其是配合城規及土地使用,有效釐定工商業、住宅等用地比例等。

二、完善城市建設,推進新城建設及都市更新

城市建設是一個全局,需要同步推進新城建設及舊區的都市更新,釐定公私房屋用地比例,以及與其他多元用途用地和土地儲備取得平衡,將對房地產市場、居民的生活素質、乃至城市形象都有莫大裨益。因此,當局應盡快推動整體的城市規劃。

此外,隨著《城市規劃法》、《文化遺產保護法》、《土地法》等法律的出台,但必須加快完善行政法規等輔助資料,有助整體城市規劃、佈局更加規範化。若能配合推進舊區的都市更新,將使得城市建設更加事半功倍。

三、「社屋為主」,主力建造社屋,放寬申請資格

由於土地資源有限,且以優先解決低收入和弱勢群體居住需求的價值引導下,應更多的建造社會房屋。申請資格方面,一方面,優化現行制度,以低租金形式來解決低收入和弱勢群體的居住需求;另一方面,亦積極考慮創新機制,惠及更多夾心階層和青年人,使其可以較優惠的租金租住社屋,得以穩定工作或創業,儲蓄財富向上流動,假以時日可選擇在私人市場置業。

四、優化經屋制度,避免公共資源流失

新《經濟房屋法》制度下,經屋仍然可流入私人市場,這與善用公共資源的原則有所出入。因此,應檢討經濟房屋制度,修訂《經濟房屋法》,嚴格區分公共房屋和私人房屋。社會房屋和經濟房屋應是階梯性佈局,可因應有需要市民的實際需求而相互轉換或流轉,但不可流入私人市場。當申請經屋的居民有意向私人房屋市場發展,必須將經屋售賣給政府,有關價格應有更科學合理的標準,避免公共資源流失。

五、堅持市場自由,維護私人房屋健康發展

1)檢討特別印花稅臨時措施

私人房屋市場方面,基於「一國兩制」資本主義本質,應堅持自由市場,任何介入的行政措施應審慎,不宜對自由市場造成實質性的影響。特別印花稅實施以來,加重了投資成本,外來或本地投資者對住宅市場的投機行為已迅速冷卻。但另一方面,亦使二手住宅流通量不斷減少,且新樓供應跟不上,而居民的剛性住房需求強烈,使得供需嚴重脫節,導致樓價居高不下。因此,需因應市場變化,對有關特別印花稅的臨時措施儘早作出檢討。

2)放寬首次置業人士樓宇按揭貸款成數

自二0一0年九月起,金融管理局向本澳銀行發出按揭成數指引,防礙了對房屋有實質需要且有能力供款,但首期不足之市民購房。因此,建議政府適度放寬樓按指引,讓銀行業界按照自身情況,允許對首次置業人士給予更高的樓宇按揭貸款成數,以及考慮對有實際需要換樓市民放寬條件。

六、健全租賃法制,活化租務市場

回歸以來,伴隨著澳門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房地產租賃法制的滯後性更加凸顯,其中,相對突出的是「租霸」問題及非法旅館問題,影響房地產租務市場的健康發展。完善租賃法制,保障租客及業主雙方之利益平衡有著必要性,對釋放更多空置住宅單位進入市場起促進作用,對房地產租務市場發展同樣有利。

七、提高行政效率

房屋建設週期較長,且審批程序繁雜,若有延遲,往往會拖慢房屋工程建設。因此,建議當局加快房屋建造工程圖則的審批及相關驗收等程序,緩解供需緊張。其實當專業認證後,是否可將圖則責任給予專業人仕更大的權責空間,而當局把關的應是核心呢?同時,可出台措施,鼓勵多些興建符合市場需求的中小型住房單位,讓一般中產和基層更有機會上樓。

八、健全房地產數據平台

考慮增建(1)土地儲備資料庫、(2)房地產相關數據庫及(3)房地產交易訊息發佈平台。功能在於匯集有關可發展的土地資料及房地產數據,更清晰顯示房地產之發展項目、在建數量、房地產交易信息等,增加房地產供需數量、市場發展的透明度,能起有利政府的決策以及穩定市場信心的作用。

九、加強行政執法,避免公共資源浪費

任何制度都有被濫用的可能,作為公共資源的公共房屋也存在個別的濫用情況。因此,行政當局宜加強巡查。此外,亦要落實執行「社屋違規戶」退場機制,避免資源錯配,亦應加強對經濟房屋是否為自用的巡查,避免資源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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